根据《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河池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公告如下: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7)医疗机构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含3年)。
(8)医疗机构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以及经核实无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因使用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出现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医疗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愿对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需核实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相符”。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在乡镇(以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为准,下同)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达到40㎡以上;在城区营业面积达到60㎡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含3年)。
(8)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以及经核实无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零售药店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愿对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需核实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相符”。
如有疑问,可前往河池市宜州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现场咨询,地址:河池市宜州区九龙路66号社保大楼1楼104室。也可以拨打电话咨询。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XX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是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医院信息系统是不是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是否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药店自愿申请成为XX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是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是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是否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营业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是不是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
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是否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主办单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丨 承办单位:河池市宜州区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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